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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乡清洁工程责任制地段分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委办[2009]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乡清洁工程责任制地段分工的通知
(清委办[2009]67号)


清城区、清新县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市直各单位(含中直、省驻清单位)城乡清洁工程责任制地段分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担任组长的责任小组,责任小组组长主要负责协调督查,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二、市将于2010年1月对市直各单位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列入干部考核指标。考核未达标的,则相关市直单位责任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工作推诿、存在严重失职现象的,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各责任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开展城乡清洁工作,责任地段需要清理整治经费的,可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四、各责任小组责任范围具体划分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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