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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本市契税征管体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本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本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平稳有序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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