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入湖河道和出境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结合省对太湖流域省辖市部分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要求,我市在辖市区部分主要河流交界处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按照各区域的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污染责任界定原则,从而确定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分摊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省在我市设置的省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情况,我市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点位,覆盖辖市、区之间的主要出入境河流。同时,挑选河流较宽、水量较大的河流设置断面,突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重点。
(二)合理简化、易于实施原则
鉴于金坛、溧阳和武进水系和财政均相对独立的特点,以及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河流纵横交错,行政区域犬牙交错的现实,将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分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板块来简化实施。同时,根据市四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处理,有部分工业污染源中属于市管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本级财政应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原则
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对纳入我市补偿资金分摊的补偿断面,按省设定的水质考核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断面设置和水质考核目标
(一)断面设置
根据苏环发〔2009〕14号文,省在我市设置了五个入境补偿断面和八个出境补偿断面。五个入境断面分别是:通济河紫阳桥、丹金溧漕河白塔、胥河落棚湾、漕桥河漕桥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八个出境断面分别是: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邮芳河塘东桥、漕桥河裴家、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和滆湖和桥水厂断面。
结合实际,我市共设置5个市级补偿断面,即丹金溧漕河别桥、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京杭运河圩墩大桥和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详见附件1。
(二)水质考核目标
省级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按省规定执行,市级补偿断面参照省规定执行:其中,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采用省方案潘家坝和山前桥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采用省方案和桥水厂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五牧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钟溪大桥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四、责任分解
(一)金坛板块
1.通济河紫阳桥和丹金溧漕河白塔二入境断面镇江市给付的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补偿资金给溧阳市。
3.当省核定宜兴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四分之一;有二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二分之一。
(二)溧阳板块
1.胥河落棚湾入境断面南京市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3.溧阳市三个出境断面,即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和邮芳河塘东桥有任一或以上断面超标,省核定我市该超标断面需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直接向省财政缴付(省在核定南溪河潘家坝断面监测污染总量时,考虑受安徽客水影响,扣减四分之一)。
(三)武进板块
1.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2.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4.漕桥河的漕桥、裴家两入、出境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收入和给付均由武进区承担。
5.当省核定的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均不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全部由武进区承担;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四分之三;二个均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二分之一。
6.省核定我市的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三出境断面超标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但当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而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时,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三分之二。
(四)市四区板块
1.京杭运河九里入境断面补偿资金由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共同收入。
2.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4.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断面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出境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5.市四区原则采用污染源普查的总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条件成熟时,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6.市本级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补偿标准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六、补偿资金核算
资金核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断面水质补偿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应缴纳补偿资金=各辖市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七、监测及数据发布
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省补偿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监测和发布。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市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相关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市补偿断面的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组织市水文局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月核算、汇总各断面水质和水量流向,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八、补偿资金解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和市每月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和省每季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按季度核算各辖市、区及市本级应缴纳和受偿补偿资金的主体和金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并告知各辖市、区政府。
市和金坛、溧阳市政府在收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缴纳通知后10日内,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也直接接受省财政转拨受偿资金。
各辖区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缴纳通知后10日内向市财政解缴补偿资金,(开户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开户帐号:324006020010149011064。开户银行:交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然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同步实施。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2.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3.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附件1:
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序号 | 行政区域 (总补偿关系) | 补偿关系 | 交界行政区 | 河流 | 控制断面名称 | 2009年水质考核目标(mg/l) | 备注 |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
1 | 金坛市 (2进3出) | 进 | 镇江-金坛 | 通济河 | 紫阳桥 | 8.0/6.0 | 2.5/2.0 | 0.3/0.2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2 | 镇江-金坛 | 丹金溧漕 | 白塔 | 8.0/6.0 | 2.5/2.0 | 0.3/0.2 | |||
3 | 出 | 金坛-溧阳 | 丹金溧漕河 | 别桥 | 8.0/6.0 | 2.5/2.0 | 0.3/0.2 | 参照省方案 | |
4 | 金坛-武进 | 尧塘河 | 太平桥 | 8.0/6.0 | 2.0/1.5 | 0.4/0.3 | 参照省方案 | ||
5 | 金坛-武进 | 湟里河 | 三号桥 | 8.0/6.0 | 2.0/1.5 | 0.4/0.3 | |||
6 | 溧阳市 (2进3出) | 进 | 南京-溧阳 | 胥河 | 落蓬湾 | 8.0/6.0 | 2.5/2.0 | 0.3/0.2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7 | 金坛-溧阳 | 丹金溧漕河 | 别桥 | 8.0/6.0 | 2.5/2.0 | 0.3/0.2 | 参照省方案 | ||
8 | 出 | 溧阳-无锡 | 南溪河 | 潘家坝 | 8.0/6.0 | 2.5/2.0 | 0.3/0.2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
9 | 溧阳-无锡 | 北溪河 | 山前桥 | 8.0/6.0 | 2.5/2.0 | 0.3/0.2 | |||
10 | 溧阳-无锡 | 邮芳河 | 塘东桥 | 8.0/6.0 | 2.5/2.0 | 0.4/0.3 | |||
11 | 武进区 (2进3出) | 进 | 四区-武进 | 武宜运河 | 武宜河大桥 | 8.0/6.0 | 3.5/2.0 | 0.4/0.3 | 参照省方案 |
12 | 四区-武进 | 京杭运河 | 圩墩大桥 | 8.0/6.0 | 4.5/3.0 | 0.4/0.3 | |||
13 | 出 | 武进-太湖 | 太滆运河 | 分水桥 | 8.0/6.0 | 3.5/2.0 | 0.4/0.3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
14 | 武进-无锡 | 武宜运河 | 钟溪大桥 | 8.0/6.0 | 3.5/2.0 | 0.4/0.3 | |||
15 | 武进-无锡 | 京杭运河 | 五牧 | 8.0/6.0 | 4.5/3.0 | 0.4/0.3 | |||
16 | 另外 | 无锡-武进 | 锡溧漕河 | *分庄桥 | 8.0/6.0 | 3.5/2.0 | 0.4/0.3 | 在流向西时,钟溪大桥扣除分庄桥总量的一半 | |
17 | 无锡-武进 | 漕桥河 | 漕桥 | 8.0/6.0 | 3.0/2.0 | 0.4/0.3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
18 | 武进-无锡 | 漕桥河 | 裴家 | 8.0/6.0 | 3.0/2.0 | 0.4/0.3 | |||
19 | 武进-无锡 | 滆湖 | 和桥水厂 | 8.0/6.0 | 2.0/1.5 | 0.4/0.3 | |||
20 | 四区 (1进2出) | 进 | 镇江-四区 | 武宜运河 | 九里 | 7.5/5.5 | 2.0/1.5 | 0.3/0.2 | 按省方案,上下半年不同水质考核目标 |
21 | 出 | 四区-武进 | 京杭运河 | 圩墩大桥 | 8.0/6.0 | 4.5/3.0 | 0.4/0.3 | 参照省方案 | |
22 | 四区-武进 | 武宜运河 | 武宜河大桥 | 8.0/6.0 | 3.5/2.0 | 0.4/0.3 | |||
注:*分庄桥为对照断面。
附件2: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
附件3: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地区 | 工业源(吨) | 服务业(吨) | 生活源(吨) | 合计(吨) | 等标排污 量折算 | 比例(%) | ||||||||
codcr | nh3-n | tp | codcr | nh3-n | tp | codcr | nh3-n | tp | codcr | nh3-n | tp | |||
天宁区 | 2272.73 | 43.33 | 11.36 | 1314.37 | 24.27 | 7.07 | 2170.49 | 270.85 | 33.64 | 5757.59 | 338.45 | 52.07 | 12541.62 | 20.78 |
钟楼区 | 258.82 | 2.18 | 0.71 | 257.81 | 4.34 | 1.74 | 671.49 | 64.95 | 10.56 | 1188.12 | 71.46 | 13.01 | 2626.92 | 4.35 |
戚 区 | 192.34 | 8.70 | 0.00 | 29.47 | 0.49 | 0.17 | 390.69 | 47.56 | 6.06 | 612.50 | 56.75 | 6.23 | 1548.52 | 2.57 |
新北区 | 943.92 | 57.89 | 6.62 | 626.05 | 10.79 | 3.37 | 2550.62 | 319.66 | 39.52 | 4120.59 | 388.34 | 49.50 | 10559.26 | 17.49 |
市本级 | 677.68 | 10.96 | 2.58 | 1276.46 | 22.99 | 7.11 | 10150.73 | 1291.78 | 157.10 | 12104.87 | 1325.73 | 166.79 | 33082.55 | 54.81 |
合计 | 4345.48 | 123.06 | 21.26 | 3504.17 | 62.87 | 19.47 | 15934.02 | 1994.80 | 246.88 | 23783.68 | 2180.73 | 287.61 | 60358.88 | 100 |
说明:1、数据来源:
①工业源:直排量(污染源普查)、接管水量(市排水管理处提供,其中市属企业接管水量为污染源普查数据);
②服务业:直排量(污染源普查)、接管水量(按污染源普查接管率计算所得);
③生活源:直排量(污染源普查)、接管水量(市排水管理处提供)。
2、生活源直排量按人均120l/天修正污染源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