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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人办[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2011年1月3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二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的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市十二届人大九次会议精神,根据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民生、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发挥地方立法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2011年法规案审议以修改为主、新立为辅,继续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后续工作,兼顾制定我市民生保障、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具体安排如下:

(一)继续安排审议的法规案4件:

1.《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5月份三审);

2.《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草案)》(5月份二审);

3.《南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草案)》(7月份二审);

4.《南宁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7月份三审);.

(二)提请初次审议的法规案4件

1.《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初审,提请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初审,提请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南宁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初审,提请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4.《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修仃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初审,提请11月份常委会议审议)。

(三)立法调研项目8个

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修仃)

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调研

2.南宁市公园管理条例(新立)

由市人大法制委组织调研

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立)

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组织调研

4.南宁市绩效管理条例(新立)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研室组织调研

5.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新立)

由市人大内司委组织调研

6.南宁市大王滩水库管理条例(新立)

由市人大农业委组织调研

7.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修订)

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

8.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由市人大民侨外宗委组织调研

二、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途径和新方法。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广泛集中民意民智;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通过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调研、论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序开展。

三、完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和提请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起草工作,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按照全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成就和重要意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制定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准确地理解法律,为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坚持举办常委会专题法制讲座,加强立法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地方立法经验,探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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