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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进一步整治打击网络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2009年9月4日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卫办发〔2009〕85号)。为了落实专项行动的部署,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29日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93号),现转发你们。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特别是销售假药的广告,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工商局要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履行职责,继续加大对网络广告的监测力度,要在近年来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查办网络违法广告案件上取得突破。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者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建议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要积极建立完善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制度措施,构建网络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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