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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林计发〔2009〕253号),加快推进我省林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森林产品竞争力,培育和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的林业域集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产业集群化是当今世界产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也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林计发[2009]253号),加快推进我省林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森林产品竞争力,培育和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分工的林业区域集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认定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区域林业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的,提高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集聚,引导林业产业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省林业产业。

二、认定名称

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或浙江省林业产业集群,实际名称根据产业特色确定。

三、申报范围

以县、乡为申报单位,也可由同一区域的2个以上乡为单位申报。

四、认定条件

1、林业产业集聚现象明显,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已成为当地对外交流的一张“名片”;其产业规模、技术和品牌的影响力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2、当地政府重视该产业的发展,有专门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有扶持该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坚持标准化生产,安全消防设施健全;

3、有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或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示范功能强,有较强的技术推广队伍,对当地和周边地区有显著的示范幅射作用;

4、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技术应用广,新产品开发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贡献较大;

5、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区域内有2家该特色产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或2个该特色产业的省级知名品牌,特色产业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以乡镇为单位申报的,指标值减半划定。具有我省特色的林业产业,年产值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

1、申报县域林业产业基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乡镇林业产业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须经该产业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书应签署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2、申报材料主要有:

1)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申报表(详见附件);

2)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证明材料。

3、材料接收单位: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

六、评审组织

省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报省林业产业办公室;省林业产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七、命名、授牌

经专家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命名、授牌。

八、监督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2、命名、授牌称号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在此期间,发证单位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由申报机关负责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命名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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