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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50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院质发〔2010〕889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并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12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

同时,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你院在部分核电项目的设计活动中存在未报送备案文件、未严格执行设计验证的问题。鉴此,现提出如下要求:

你院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和备案制度,认真执行设计验证要求。

你院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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