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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号)文件规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请各纳税人在4月份和5月份申报期内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款(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均可),逾期申报缴款或者未足额申报缴款的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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