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医[2011]4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价格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第二类疫苗正常流通、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价格按照既有利于正常流通和接种、又要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
1、在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内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包括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顺加规定的流通差率调拨供应。流通差率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5%(均以每人份疫苗为单位,下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8%;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超过12%。
2、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以下最高流通差率向受种者接种:
购 进 价 格 | 最高流通差率 |
50元以下(不含50元) | 25% |
50-150元(不含150元) | 18% |
150元及以上 | 15% |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各批次疫苗销售(调拨)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第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见附件)及进货凭证复印件。
四、第二类疫苗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再按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出具的公示、备案价格制定疫苗销售价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获得的价外收益,应在计算实际调拨价、销售价时予以扣除。
五、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价格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6〕366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购销价格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第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
| 序号 | 疫苗名称 | 剂型 | 规格 | 最小零售单位 | 生产企业 | 供应商 | 配送企业 | 销售方式(调拨、自销) | 适用差率 | 购进数量 | 购进价格 | 销售数量 | 销售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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