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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升拆迁安置房小区整体管理水平,维护拆迁安置居民、使用人和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总体要求

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以创建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优化小区居住环境为着力点,使全市拆迁安置房小区形成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设施

(一)各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将小区内部的各种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完善到位,及时交付给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合理使用。各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小区规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各种设施设备挪作他用。公建配套、车位、车库、人防和经营用房等只租不售,由社区(村)委和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统一进行经营和有序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无偿提供仅用于本小区的管理服务用房。管理服务用房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配套建设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已交付拆迁安置房小区内的管理服务用房和各种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没有完善到位的,由各区政府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坚持“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负责制。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

市住保房管部门做好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指导工作;

公安、规划、国土、城管、市政园林、物价、供电、供水、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二)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所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监督管理工作和管理资金的保障,并根据小区的具体条件确定管理模式。通过组建或者选聘管理服务单位、完善小区社区组织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安置房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开展各类创建工作。

(三)社区(村)委应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参与小区交付接收,介入小区管理,调节居民矛盾,积极开展社区各类活动,引导和培育村民的城市居民意识,主动履行缴费等应尽义务,逐步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四、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一)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应优先安排小区内的失地农民参与小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对小区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对困难家庭进行“一帮一”的扶助活动,优先安排他们到小区管理的保安、保洁等岗位上,即可切实解决一部分困难家庭的就业问题,也可通过他们的参与,逐步培养物业服务消费观念。

(三)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应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措施。凡已建成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小区,应立即着手参与管理;对在建拆迁安置房小区,应该进行前期介入管理,为今后被拆迁户能有序安置入住打好基础。

五、保障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

(一)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对小区管理服务经费进行适当补贴,并多渠道落实小区管理服务资金。小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和小区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小区管理服务支出。

(二)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所在区物价局确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小区财政补贴经费、配套设施及场地经营收益及管理服务费,应由各街道(镇)、开发区集中建立专户归集管理,按小区核定等级和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街道(镇)、开发区考核达标的,由街道(镇)、开发区按时给付给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三)根据“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拆迁安置房小区市场化管理。开展市场化管理不成功的,仍按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四)拆迁安置房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取得该房屋权属的业主,物业管理费按物价局确定的费用全额支付给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五)拆迁安置房小区应根据《无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全部归集入户前,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外的,由各街道(镇)、开发区负责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

拆迁安置房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无锡市房改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及内容

(一)一个拆迁安置房管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管理,并可参照《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制定各项管理标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确保以保安、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四保”基础管理工作到位。

(二)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管理服务内容为:

1.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

2.小区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等的绿化养护管理;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消防和交通等事项的安全防范;

5.小区管理区域内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6.小区管理区域内的生活服务及文化活动等的管理;

7.小区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管理与服务;

8.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七、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考核制度

建立区、街道(镇)或开发区、社区三级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市政府对各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挂钩。各区应对所属区域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监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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