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条例》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条例》规定,确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暂时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与现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辖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二)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实施补偿安置,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向征收部门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及范围图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对无锡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700户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无锡市政府刻制“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用于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和补偿决定书。市征收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做好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编制以及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主体的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属地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作出征收决定。
(三)确保征收补偿公正透明
无锡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征收补偿工作要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组织实施好《条例》施行前的未完成拆迁项目
根据《条例》规定,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对这些拆迁项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项目,包括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司法强制执行后的社会维稳工作。
三、妥善化解房屋拆迁及征收补偿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运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中的矛盾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房屋拆迁征收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规定要求,依法做好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工作。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法制、住保房管、征收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在《条例》配套文件和省征收法规颁布后,及时修改完善本市的房屋征收政策和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