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加大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力度,现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8号)补充如下意见:
一、资助标准
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8号)规定的“主要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的政策,调整为“向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从而统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并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二、工作要求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新标准,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
各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其他相关政策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8号)执行。
附件1: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学校名称:(签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 | 银行卡号 | 年级 | 资助金额(元) | 学生生源地 | 学生户? |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 备注 | |||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无锡大市学生 | 外地学生 | ||||||||||
| 合计 | ||||||||||||||
注:1、本表按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一年级/二年级分别填报,其中技校生要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相应栏目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2: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主管部门:(签章) 财政部门:(签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 学校 | 在校生人数(人) | 受助学生数(人) | 资助金额(万元) | 生源地人数(人) | 按户?分学生人数(人) |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 备注 | |||||||
| 合计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无锡大市 | 外地 | |||||||
| 小计 | 其中:农村 | 小计 | 其中:农村 | |||||||||||
| 总计 | ||||||||||||||
注:1、本表按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分别填报。
2、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受助学生,在“其中:农村”中统计。
3、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