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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溜索改吊桥扶贫项目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溜索改吊桥扶贫项目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25号)


日喀则、林芝、昌都、那曲地区行署:

自治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溜索改吊桥扶贫项目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溜索改吊桥扶贫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

2008年以来,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区84处溜索改吊桥扶贫项目资金已全部下达,23个项目已经建设完成。2010年

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1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及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在今年全面完成溜索改吊桥项目建设任务。为了确保溜索改吊桥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并发挥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2009年,自治区领导与各相关地区签订了《西藏自治区溜索改吊桥项目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请各地区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溜索改吊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年内全部竣工,发挥效益。

(一)对于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溜索改吊桥项目,要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验收。在项目县自验的基础上,地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后的项目报告上报自治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申请自治区级验收。自治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拟于2011年4月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已完成的溜索改吊桥项目进行验收,并对所有在建溜索改吊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于在建的溜索改吊桥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请交通运输、建设部门承担监理和质量监督,每个阶段的施工质量,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要签署明确意见。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各有关地、县要确保项目质量,不能偷工减料,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决不能出现安全事故。

(三)对于未开工的溜索改吊桥项目,要尽快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选择有桥梁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杜绝工程二包现象发生。
所有在建和开工项目都必须倒排工期,制定施工计划,抓住施工有利季节,确保实现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目标。

(四)各项目区原有的溜索要原状保留,不许拆除。

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扶贫形象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国务院扶贫办将在北京举办全国十年扶贫成就展。溜索改吊桥项目与这次活动直接相关,各地区要加大对溜索改吊桥的宣传力度,用国家实施溜索改吊桥项目的实例,告诉群众惠在哪里,惠从何来,组织群众支持溜索改吊桥项目建设,定立村规民约搞好吊桥维护管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溜索改吊桥建设的最新动态、先进人物、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对民生工作高度关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安排的实时信息报送、照片提供和采访等活动要全力配合。

三、严格《责任书》管理,落实项目责任

自治区领导与各相关地区所签订的《责任书》是此次溜索改吊桥任务的基础文件,各地一定要认真执行,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落实到底。如出现与责任要求相违背的情况,将依《责任书》实行问责。相关地区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自治区溜索改吊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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