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1]39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0]43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按照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3科)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国家22元)的标准收取;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18元)的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属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