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碱厂新一号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碱厂新一号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管[2011]31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碱厂:
天津碱厂《关于申请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新一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津碱政发(2011)8号]收悉。鉴于新一号机组为核准建设的天津碱厂配套项目,其上网电量并入天津电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天津碱厂新一号发电机组自商业运营起,执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7元。
天津碱厂应尽快完成该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待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另行制定该机组脱硫上网电价。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