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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审批[201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11]11号)


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你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价格咨询服务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价格认证)和非车损类价格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均按照评估(认证)案值分档计收(详见附表一、二)。
三、你单位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止。

附表: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略)
二、非车损类价格评估(价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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