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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农联[2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农联[20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2011年3月10日

辽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辽宁“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工作开好局。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和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及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调查,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企业招工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指导推动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总结,进一步充实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逐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指导“招工难”突出的地区和劳动力资源较多的地区之间探索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将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范围。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始终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创新发展,努力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

(三)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将农民工创业工作纳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安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创业贷款业务。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农民工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指导和促进农民工创业。

(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家政服务劳动用工政策和标准。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向培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辽宁省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指导和推进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指导各市县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加大对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七)加大各类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雨露计划、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和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培训中的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八)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入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化管理。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一级建筑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平台作用。

(十)推动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指导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

(十一)加强劳动标准管理工作。完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加大对企业超时加班惩处力度,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禁使用童工。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登记、警示告知、监测检测制度。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职业病突发事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继续做好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方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保障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十五)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流动就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政策衔接和服务工作。

(十六)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到相关待遇。

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

(十七)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推广多方联动、巡回仲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等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的经验做法。对重大集体争议,通过政府主导、工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在部分国有企业探索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节示范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建立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调处机制。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大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九)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指导地方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改进案件指派方式,试行点援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广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稳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促进增加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大、政协和工会代表大会及企业职代会中的名额,拓宽农民工参政议政、权益表达、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和团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劳动模范及其他表彰奖励项目中的比例。

六、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指导各市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快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研究起草我省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机构,加快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总结各市工作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中,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动城市职业学校扩大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规模。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城市生活教育。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我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体制。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开展农民工防治艾滋病示范区建设,完善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继续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进城务工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模式。继续推进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督促检查,深入开展“关爱关怀”和便民维权活动,切实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扎实推进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巩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一盘棋”格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体系。

(二十七)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组织开展以“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为主题的全国农民工文化送温暖行动。引导鼓励各级文化单位创作农民工题材的艺术精品。发挥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及文化重点工程作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倡导企业组织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组织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文艺演出。

七、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十八)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对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二十九)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研究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将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一定期限且符合收入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民工公寓。逐步建立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

(三十)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工作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我省农民工工作专项规划。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政策协调和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共同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民工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国资委在做好国有企业农民工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各市建立农民工工作区域性沟通交流机制。

(三十二)加强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对农民工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农民工问题系统性研究。

(三十三)加强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农民工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健康知识等公共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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