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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颁发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残联厅发[2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弘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的残疾人体育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运动会圆满成功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期间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现制定本评选办法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团及所属各项目运动队以及运动员、教练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评选事宜由组委会另行决定。

二、 评选条件

(一) 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运动会声誉,发扬团结、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展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风貌。

2.认真执行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以及大会的各项规定。严禁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3.认真执行《运动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

4.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5.认真对待每场比赛,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胜不骄,败不馁。严格按赛会规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参赛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坚决杜绝罢赛、消极怠慢、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

6.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7.维护社会公德,遵守作息制度,爱护驻地和赛场设施,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杜绝浪费;抵制不良倾向,运动员不吸烟,不酗酒。

8.树立扶弱助残的良好职业道德,细心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严于律己,坚守岗位,强化管理,从严治团。对不良现象和违纪苗头,绝不姑息迁就,及早处理,妥善处置,避免意外事故,防止酿成事端。

9.尊重并服从赛区竞委会的领导,密切配合和协助竞委会工作,自觉遵守竞委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听从竞委会工作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10.各项目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之间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增进沟通和友谊。

(二)代表团评选条件。

原则上根据各代表团及参赛队在运动会期间的综合表现,并参照各项目竞委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评选委员会评定。

三、 评选办法

(一)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组成。

(三)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由参赛队、裁判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推荐,填写评选理由;然后经评选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组委会批准。

(四)代表团的评选,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提名推荐,报组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的评选名额比例为3 :1,男、女队分别评选。

(三)运动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4 :1,男、女分别评选。

(四)裁判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5 :1,评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评选比例。

五、奖励办法

(一)体育道德风尚集体奖,授予奖牌。

(二)体育道德风尚个人奖,授予证书。

六、注意事项

(一)各竞委员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项目运动队,促进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赛场和平时表现相结合、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七、此次评选活动由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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