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科学治太、铁腕治污”方针,全面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整治措施,切实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及工业企业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出环境问题,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
全市6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接管的工业企业。
三、整治目标
污水处理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设施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工艺设计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污泥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规范处置协议,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制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置负总责,要对污泥接受单位的资质、能力、工艺进行考察,对污泥运输、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定期汇总,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严肃查处污泥违规转移和随意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完善提标改造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太湖流域提标改造的要求,优化设施运行,建设工程措施,强化处理效果,对提标改造工程措施不完善造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实施限期治理。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员业务要求,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污水处理厂要建立规范性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性环境管理台帐。
(四)加强设施运行管理 要根据控源截污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防止进水不足、超负荷运行及超比例接收工业废水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管理,重点检查进水、出水水质,设施运行效果,能耗物耗等情况,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采取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按在要求规范建设中控室,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通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维护公司运行维护的考核,严肃查处擅自停用、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排查接管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水户,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接管,严肃查处将超标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10日)
各地制定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工艺、设施运行、自动监控建设运行情况、提标改造情况、总排口出水水质情况、污泥处置情况,排查接管企业预处理情况、接管口水质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2011年3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3月1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地要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4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落实旬查旬报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污泥贮存、处置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运行不正常,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21-2011年7月30日)
各地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治理,对违法排污的接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改,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对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指导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建设情况、设施运行、提标改造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污水处理厂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指导企业完善监测分析、应急管理、台帐资料。
(三)强化督查督办。组织对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问题查处、整改落实等情况。对不能完成整改任务、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