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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办发[2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2009〕58号)以及省、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内主要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主要地名要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的地名共10个大类、38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县、乡、镇)名称;
(二)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名称;
(三)居民点(村〈居〉民组、自然村屯)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港口、公路、航空港、街路、车站、停车场)名称;
(五)水利、电力设施(水库、发电站)名称;
(六)纪念地、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七)单位(党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名称;
(八)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名称;
(九)陆地地形(山峰、峻岭、沟壑)名称;
(十)河流、岛屿名称。
三、普查方法
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立足现有基础资料,着力查缺补漏。各乡镇要按照普查范围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将所辖区域内的地名资料进行普查登记、审核、汇总、数据录入,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公室。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地名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末前)。组建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组织县内普查人员培训;收集(各专业部门掌握)与地名有关的资料,准备地形图(城镇1:10000、农村1:50000);设计、梳理、分类地名普查表格。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1年4-12月)。以各乡镇为主体,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普查。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委会干部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地名信息。收集乡镇、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的书籍图片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分组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1:50000地图校对、标注工作。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和普查工作。
(三)考证录入阶段(2012年1-12月)。 对外业形成的大范围调查数据,组织业内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逐级整理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上报。
(四)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2013年1-6 月)。 在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汇总的基础上,接受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对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的复核、审查和验收,全面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
五、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晓虎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李平荣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档案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经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润宏兼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决定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普查所需的地形图及其矢量数据;协调、指导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县级地名数据库;做好普查成果自查验收,协调上级对我县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完成地名领导小组交办及其它应承担的事项。
3、各乡镇政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地名普查实地调查及资料审核、汇总、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
4、民政局职责。
负责全县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普查;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完成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工作,并将普查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5、交通局职责。
负责提供我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等地名资料。
6、水利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水利设施(机井、池塘、水库、水渠、堤坝、河流、水电站)等地名资料。
7、林业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与林业有关(林场、木材站、及国有林地)等地名资料。
8、档案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的有关地名档案等相关资料,并收录地名普查有关成果。
9、发改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统计汇总等。
10、教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
11、公安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人口情况等信息资料。
12、住建局职责。
负责全县有关用图、城建档案地名名称、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
13、卫生局职责。
负责全县重点卫生设施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
14、旅游局职责。
负责全县风景区等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
15、工商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
16、质监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机构编码等相关资料。
17、供电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供电所、站等相关资料。
18、经信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厂矿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国、省、市驻宽单位及县直其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地名普查办公室开展工作。
六、普查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责成专人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调查登记要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并及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沟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和漏查现象发生。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职能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向乡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
(三)实行普查成果逐级验收,县对乡镇普查成果进行验收,乡镇对村(居)委会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的普查结果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工作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四)要做好地名普查数据的保密工作。地名调查形成的资料、各种普查表、普查用地图按保密文件处理。各项普查数据不准在网上传输,装有地名数据库系统的电脑不准挂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不能使用传真,要加盖单位公章密封,避免泄密。
(五)此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比较强,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精力,严格按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上报资料必须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要求,确保全县地名普查工作能够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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