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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苟菁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4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苟菁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401号)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201102/circ/wiash-1120)收悉。经审核,同意苟菁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沈秋明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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