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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20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625

515

≥35岁

680

544

51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730

584

51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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