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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交函[2011]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函
(浙交函〔2011〕83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降低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请示》(嵊政〔2010〕9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减轻社会负担,同意调整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实行强制统缴。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三、通行费统缴方案,由你市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文标,电话:87804331)

附件
37省道嵊州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车辆种类

统缴标准

备注

变型运输机

50元/辆.月

12匹以下拖拉机免征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60元/辆.月

600元/辆.年

非营运

20座以上客车

100元/辆.月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50元/辆.月

营运

20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

300元/辆.月

50座以上客车

400元/辆.月

2吨以下(含2吨)货车

200元/辆.月

600元/辆.年

非营运货车可按年统缴

2吨以上5吨以下(含5吨)货车

300元/辆.月

 

5吨以上货车

40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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