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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4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京发改[2011]425号)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贵局3月11日《关于商请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关措施的函》收悉。为应对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2.00元/运次,征收范围仍为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当油价低于7.10元/升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下调。

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自2011年4月9日起调整。

三、请贵局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配套工作,指导出租车企业及时更换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识,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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