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