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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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