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2011)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人民政府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郑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进行了重新认证。现将郑州市市本级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通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3个)

1.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郑州市教育局

3.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4.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政府宗教事务局)

6.郑州市公安局

7.郑州市民政局

8.郑州市司法局

9.郑州市财政局

10.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12.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5.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16.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7.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18.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19.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郑州市水务局

21.郑州市林业局

22.郑州市商务局

23.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郑州市卫生局

25.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郑州市审计局

28.郑州市体育局

29.郑州市统计局

30.郑州市旅游局

31.郑州市粮食局

32.郑州市物价局

3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4.郑州市文物局

35.郑州市畜牧局

36.郑州市园林局

37.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38.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39.郑州市档案局

40.郑州市地震局

41.郑州市气象局

42.郑州市盐业局

43.郑州市保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25个)

1.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2.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4.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5.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郑州市消防支队)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7.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8.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9.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

10.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11.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2.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13.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14.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15.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6.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

17.郑州市地方海事局

18.郑州市植保植检站

19.郑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1.郑州市西黄刘木材检查站

22.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

23.郑州市森林公安局

24.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5.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三、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53个)

1.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5.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6.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7.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

8.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9.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10.郑州市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

11.郑州市殡葬管理处

12.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13.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14.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

15.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6.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

17.郑州市公路管理局

18.郑州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19.郑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20.郑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21.郑州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

22.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23.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

24.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

25.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

26.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

27.郑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28.郑州市河道工程管理处

29.郑州市引黄淤灌工程管理处

30.郑州市陆浑灌区管理局

31.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32.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

3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34.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

35.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

36.郑州市旅游管理检查所(郑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37.郑州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38.郑州市市政设施监理所

39.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

40.郑州市二七广场管理处

41.郑州市郑开大道市政管理处

42.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

43.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44.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

45.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

46.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47.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48.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49.郑州市卫生监督所

50.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

51.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

52.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53.郑州市园林监察大队

四、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与本次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