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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经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稳定本市奶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二、价格形式

原料奶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料奶收购价格由收购基本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质量差价等价格因素构成。

浮动幅度不超过±6%。

三、价格确定

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依据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监审的饲料成本、人工成本和费用,以及7%利润制定。

具体收购价格由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价格浮动

当原料奶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原料奶市场价格与生产成本发生重大背离等情况时,市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在听取生产、加工企业意见基础上提出价格浮动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组织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起止时间等相关事项。

五、按质论价

坚持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在此基础上继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切实发挥价格杠杆在提高原料奶质量和加强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六、价格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收购价格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原料奶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具体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审。

七、价格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结合原料奶生产周期特点,一般在上年年底、当年年中两次制定、公布收购基本价格,当价格构成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适当增加制定、公布次数。

八、价格协调

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以质价相符为原则,依据原料奶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形式协商确定实际收购价格。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有关各方加强沟通协调。

九、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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