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其余各县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实行的各项补贴、补助标准不再执行。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财政分级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统筹安排,落实责任,把这项惠民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继续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对象界定的准确性,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