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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1991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6月20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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