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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对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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