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加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发改[2011]5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加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深发改[2011]562号)


各红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原深圳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优化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结构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44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红色出租小汽车于2011年4月23日零时起每车次向乘客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由2元增加至3元。如果在2011年4月23日后,我市的93号汽油销售价格回落到7.41元/升以下,则按照规定,在两个月的观察期满后,进行反向操作。
请各红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