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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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