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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函[2011]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函〔2011〕164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报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我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桂广函财﹝2011﹞11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9〕436号)规定: 自2009年11月20日起,将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据此,我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此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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