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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1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1]44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等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对企业纳税环节的服务性收费必须以自愿委托为前提,事先要按照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三、各地要对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了解,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提出进一步规范税务发票工本费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的检查督促,对贯彻落实的情况于8月31日前报省局。

联系人:李顺州 联系电话:027-87238907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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