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业务用房的批复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业务用房的批复
(锡政办发〔2011〕95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增加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用房的请示》(锡房金〔20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原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公用房(面积为1044平方米)全部交由你中心使用。

你中心应严格按照“简朴、迅速、实用”的原则,在不超过政府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的前提下,尽快提出方案,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安全施工,尽早搬迁。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