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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1〕5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障铁路大动脉的畅通并发挥其最大效益。根据湘价费〔2008〕152号文件试行两年来的实际,经研究,正式制定我省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标准为每吨货物0.4元,不足1吨的货物按1吨计算。收费对象为在我省铁路管辖区内各车站发送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

二、尿素、磷肥、钾肥、复合肥、碳铵、农药、农膜、救灾物资、铁路路材路料及运输距离在20公里以内的货物免收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三、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铁路沿线专职护路队员的人员经费、装备购置、岗营维修、上岗培训;开展集中打击整治行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综治目标管理奖励和骨干护路户奖励;各级护路机构公用经费等。

四、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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