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许可相对人: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特通知如下:
凡需要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交申请许可材料时必须提交所使用房屋合法的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不是违法建筑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