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1〕14号 )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活动,全面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特别是承担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项目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苏卫办疾控〔2010〕40号)的各项要求,力争建成首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其他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

我省拟申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县(市、区),应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并由市卫生局于4月底前集中统一上报我厅疾控处初审。通过初审的,将由我厅组织专家于5月份进行省级考评。考评优秀者,将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