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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的通告


【颁发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和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特此通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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