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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颁发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字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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