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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娄底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娄底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1]40号)


娄底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批准娄底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你局组织的成本审核、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外省市相关价格水平,就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9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月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0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为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合理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方可继续实施收费。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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