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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函〔2011〕94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五峰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回迁至渔洋关镇的请示》(鄂政文〔2009〕5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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