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函〔2011〕94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五峰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回迁至渔洋关镇的请示》(鄂政文〔2009〕5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