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422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1]9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1年4月22日到浙江省嘉兴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