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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1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民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孤老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曾经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特殊贡献。目前,他们大多已享受到国家的优抚待遇。同时,孤老优抚对象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也是一个需各方关注的困难群体,理应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普惠待遇。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进一步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相应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入保。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在孤老优抚对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要统计汇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开展相关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把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表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名义及时报民政部。

五、执行本通知所需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附表:《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进展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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