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白纬芬、白纬玲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390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18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索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白纬芬、白纬玲,于2011年4月17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白纬芬、白纬玲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