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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苏价服字[201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1〕58号)


市区各货运出租企业: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成品油市场变动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规定的货运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运车辆适用本运价试行标准。

二、计价方式

货运出租汽车按照里程和时间计费,运价由起运价格(即起步价,下同)、计程价格(即车公里单价,下同)和等候补贴等组成。即:

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起运价格+计程价格+等候补贴。

三、运价标准

㈠2吨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为:

1.起运价格。运输里程在3公里(含)以内,起运价格为50元/车·次。

2.计程价格。超过3公里的部分,计程价格为4元/车·公里(含空驶返程费用)。

3.等候补贴。全程免费提供10分钟装卸及途中等候时间,超过10分钟,每超5分钟(不满5分钟按5分钟计)按1公里的计程价格收取等候补贴。由承运方负责装卸、搬运的,装卸、搬运时间不计等候补贴。

4.运价结算。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结算,应从货物起运地起至货物卸载地止计费,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

5.包车运价。承托运双方协议一致不使用计价器的2吨货运出租汽车的包车运输,其运价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㈡2吨以上或特殊车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油运联动

1.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以国家公布的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下简称油价)6.95元/升为基准点。

2.油运价格联动启动点:以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为基础,当油价上调金额小于0.45元/升时,提价因素由营运企业自我消化;上调金额每大于0.45元/升(含),每车次加收1元或倍数的燃油附加;反之则减收1元或倍数的燃油附加,直至取消燃油附加。

3.为避免运价频繁变动,燃油附加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当油价达到联动启动点,且距离上次燃油附加调整时间达到3个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当油价长期高于油运价格联动启动点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将燃油附加并入货运出租汽车起运价格,并相应调整联动基准点。

五、相关要求

1.载货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渡口等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2.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其装卸、搬运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3.货运出租汽车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实施计价收费(包车及2吨以上或特殊车型除外),并在指定位置张贴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表。

4.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计价器使用的相关规定,做到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计价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鉴于现有部分2吨以下货运出租汽车尚未到更新期,过渡期内可参照2吨货运出租车运价执行。如今后新购置2吨以下货运出租汽车,其运价应办理相关定价手续。

6.本运价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行,请各公司做好相关运营情况和成本资料的积累与分析,为正式制定运价做好准备。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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