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潘佳丽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520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2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潘佳丽,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5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