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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当地居民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当地居民价格的通知
(冀价管〔2011〕1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价费事宜明确如下: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供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和电信资费,按照当地居民使用的相应价费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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