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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10号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10号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18号)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10号机组上网脱硫电价的请示》收悉。鉴于该机组已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竣工运行验收。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公司10号发电机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硫电价,即每千瓦时0.3868元。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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