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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字号】 厦财企[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企〔2011〕2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执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的精神,结合2010年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现就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09年销售收入超过3.5亿元,且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5‰予以奖励;

(二)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25‰予以奖励;

(三)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125‰予以奖励。

奖励金采取分段计算后累加的方式;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考核与兑现

奖励金实行跨年兑现。企业的销售收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收入数据为准。企业的2010年及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时间截止至2011年4月31日。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进行考核,核定各企业应得奖励数额。

四、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政府出台的其他鼓励企业增产多销和开拓市场的相关政策。

五、本政策所兑付的奖励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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